男子入室盜竊700元被警察開槍打斷腿(圖) | ||
http://www.zynews.com 2006-05-19 15:31:38現代金報 | ||
| ||
來自吉林長春的蘇艷君去年7月因入室盜竊700元現金被寧波市慈溪公安民警開槍打殘一條腿。蘇艷君稱,民警亂開槍致其斷腿截肢;慈溪公安機關稱,當時 槍響 當時只覺得腿一麻 幾天前,34歲的蘇艷君拄著拐杖到本報投訴說,他是吉林長春市人,于去年7月份因為生意失敗而離家到外面打工,誰知一去就再也沒有消息,家人急壞了。去年10月初,他的家人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電話,說他剛從慈溪市看守所釋放出來,蘇艷君因為盜竊被公安機關用槍將腿給打斷了,現在關在慈溪市看守所,他和蘇艷君關在一起。 蘇艷君的弟弟告訴記者,此時他們才知道哥哥在外面出事了。他們趕到慈溪,因為哥哥當時被逮捕,沒法見到,只好給哥哥送了些日常用品。又過了兩個多月,他們接到蘇艷君的電話,說他被無罪釋放了。他們趕到慈溪一看,當時就驚呆了,離家時還活蹦亂跳的蘇艷君一條腿不見了,整個人拄著拐杖,一家人頓時抱頭痛哭。 此事雖然已經過去了將近一年,但是蘇艷君說起此事,還是一臉驚恐。他告訴記者,2005年7月他離家到廣州打工,因為在廣州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于同年7月14日上午趕到慈溪,見到了當地的一個熟人,兩人商量著要開一個保鏢公司,但是手里沒有錢。一念之差,蘇艷君決定偷點錢開公司,當天他踩好點,決定到慈溪市宗漢醫院實施盜竊。 當天下午6時,蘇艷君進入醫院辦公樓四樓,用隨身攜帶的作案工具打開財務室,找到一串鑰匙,又用鑰匙打開一間裝有防盜門的辦公室。他在里面盜竊了700多元現金。 蘇艷君稱,就在他繼續尋找財物時,聽到樓道里有人說話和腳步聲,他意識到可能被人發現了。事后證明,這是慈溪市公安局宗漢派出所的民警楊某接到報警后,帶領3個協警趕到現場。蘇艷君看無路可逃,就躲在門后面,警察打開防盜門后,蘇艷君稱他知道躲不過去了,沒作任何反抗,就主動走了出來。他還沒有說話,警察手中的槍響了,他頓時感到腿一麻,往后退了兩步,一屁股坐在地上,然后被警察帶上警車。 截肢 “一失足”成五級傷殘 到派出所后不久,蘇艷君因為失血過多昏迷過去,醒過來后才知已被送到了寧波市第六醫院。 據蘇艷君提供的醫院診斷證明這樣表述:“左大腿被槍擊傷,腘窩動靜脈、神經損傷”,“入院后予以完善必要術前檢查,積極對癥后,急診在麻醉下進行‘清創探查、大隱靜脈移植、動脈修復,周圍神經松解,左小腿切開減壓術’。術后因肢體缺血時間過長,小腿大面積肌肉壞死,于7月26日在麻醉下行‘清創術’”。 病歷記載:“術后繼續抗感染治療,患者后考慮到肢體保留困難較大,時間較長,而且保肢后基本無功能,經其再三考慮后選擇截肢治療,于8月5日在麻醉下行左大腿中下段截肢術。” 蘇艷君一直為自己當初的行竊行為感到后悔,導致“一失足成千古恨”——斷腿。后來經過寧波市慶和司法鑒定所檢驗,蘇艷君左腿膝以上缺失,其傷殘等級屬五級傷殘。 逮捕 收到逮捕令如五雷轟頂 2005年9月1日,蘇艷君經過醫院治療,“殘端愈合良好,予以出院”。他自己根椐掌握的法律知識,感到行竊雖錯,但偷盜的數額不大,又沒有反抗卻被擊一槍而斷腿,受此磨難,警方應放他回家了。但是沒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卻是慈溪市公安局發出的因為“涉嫌搶劫罪被刑事拘留決定”。同年9月6日,他被宣布逮捕,關進了慈溪市看守所。 慈溪市公安局的提請逮捕書顯示,蘇艷君在警察執法時,用手掐住一名協警的脖子,導致協警受輕微傷,他的行為已經涉嫌搶劫。很快,慈溪市檢察院做出了予以批捕的決定。蘇艷君說,事后他才明白,警方說他“掐脖子、致人輕微傷”和“涉嫌搶劫”,其目的是為其錯誤開槍造理由。收到這份逮捕令,蘇艷君如五雷轟頂,甚至想到了死。 此案按照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著,很快進入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程序。蘇艷君向提審他的檢察官提出了自己的冤情,請檢察官給他主持公道。負責公訴的檢察官兩次提審他,認真記錄了細節,認為此案有很多疑點,勸他冷靜,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慈溪檢察機關經過認真審查,認為此事夠不上刑事犯罪,做出了免于起訴的決定,并將案卷退回到慈溪公安局。2006年1月13日,蘇艷君在慈溪看守所里經過4個多月的關押后,慈溪市公安局對他作出無罪釋放的決定,拄著拐杖的蘇艷君走出了看守所,雖然恢復了自由身,但是從此卻失去了一條腿。對于他盜竊的行為,慈溪市公安局警方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決定,拘留證這樣寫道:“治安拘留期限由刑事拘留折抵,不再執行。” 索賠 在數額上各執己見 沈艷君說,他至今非常感謝慈溪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們,使他洗清了一些疑點,并且在他釋放后,檢察官們主動找到他,就他被錯誤逮捕時受到的損失多次協商,*后達成協議,檢察機關補償他1萬元的損失。 此后,蘇艷君于今年1月18日向慈溪市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并提交了《責任認定申請書》,向公安機關索賠100萬元的損失費。公安機關派人和他多次接觸,表示愿意在數額上協商,*后沒有談成,蘇艷君開始向有關部門信訪。 2006年4月18日,公安機關做出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稱他“因涉嫌搶劫被逮捕,不構成犯罪被釋放”,“慈溪市公安局法制及信訪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了多次調解,由于雙方在補償數額上相差懸殊,調解不成,特現告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目前,蘇艷君仍就此事在奔波之中,要求追究警察開槍和有關人員作偽證造成他被逮捕的法律責任。蘇艷君稱他盜竊不對,已經付出了代價,但是警察開槍造成他終身殘疾和作偽證導致他被逮捕并錯誤關押要給個“說法”。 慈溪檢察院:暴力抗法情節不存在 慈溪公安局:民警開槍沒錯 焦點 蘇某是否暴力抗法 接到蘇艷君的投訴后,5月15日,記者赴慈溪對此事進行了調查采訪。記者首先來到慈溪市檢察院,該院公訴科主辦此案的副科長沈麗群告訴記者,當時她在提審蘇艷君時發現了疑點,雖然從案卷上來看,對蘇不利的證據很多,但還是有疑點沒有排除。慈溪檢察院領導要求對該案件重新審核。 協警證詞 蘇上前掐住協警脖子 據沈麗群檢察官介紹,公安部門對蘇按搶劫罪報捕的原因是他抗拒執法,公安報捕卷顯示,在民警執法時,蘇艷君上前掐住了一名協警的脖子,并導致協警受了輕微傷,根椐*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等行為,未達到“數額巨大(1000元以上)”,但“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轉化為搶劫罪。據此,慈溪檢察機關以蘇艷君涉嫌搶劫罪將其批捕。 檢方調查 協警承認證言不實 慈溪檢察院辦案人員找到當時出警的協警調查。這名協警承認蘇艷君當時沒有對其有掐脖子的情節,他當時的作證不是客觀公正的。辦案人員又找到當時給這名協警做鑒定的醫生調查,證實這名協警當時身上并沒有脖子被掐的痕跡,從而排除了蘇暴力抗拒執法、致人輕微傷的情節。由此搶劫的嫌疑因為證據不足被排除。沈麗群說,檢察機關認為蘇艷君盜竊的數額不大,夠不上刑事處罰,所以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隨后公安部門對蘇艷君作出“無罪釋放”的決定。 協商 雙方沒有達成協議 慈溪市公安局負責處理此事的信訪辦主任陳榮華告訴記者,此事發生后,局黨委多次開會研究此事。 慈溪公安 堅持認為開槍沒有錯 慈溪市公安局認為,民警在當時的情況下對蘇艷君開槍沒有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3章第10條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但陳榮華表示:在此事件中,公安機關還是有過錯的,因為造成了蘇被錯誤逮捕和殘疾的后果。因此,公安機關愿意就這部分過錯造成的民事賠償部分和蘇協商,初步打算補償蘇艷君25萬元,在此基礎上還可以再談。 愿意調解 稱賠錢等于變相認錯 據悉,在此之前,慈溪公安機關已為蘇艷君看病花去了8萬多元。陳榮華表示,如果同意調解,還要簽個協議,不要再追究慈溪公安機關的其他責任,因為賠了錢就等于公安機關“變相承認錯了!”前天上午,慈溪公安機關再次邀請蘇艷君就協商問題進行了調解,但是*終仍沒有達成協議。 蘇艷君稱這個賠償他不能接受,因為經過醫生估算,他以后安裝假肢、維護斷肢,包括各種損失花費需要100萬元左右,慈溪公安機關給的這點錢不能保障他以后的生活。 質疑 開槍警察正常調動 蘇艷君為一念之差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從此,30多歲的他將拄著雙拐度過一生。他不敢接受這個現實,還常在夢中夢到自己雙腿復原,醒后發現淚水已打濕了枕頭。他說自己多次想到死,但是想到家中年邁的雙親和家人,他放棄了死的念頭。 檢察機關 將派人對此事調查 據了解,此事已引起了寧波市檢察院的重視,寧波市檢察院的領導在檢察長接待日接見了前來上訪的蘇艷君,表示將派人對此事進一步調查。 5月17日下午,記者撥通了慈溪市公安局主要領導的電話,他告訴記者:“此事正在調解之中,如果調解不成,蘇艷君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他還表示,當時警察開槍是應該的,理由是蘇艷君正在盜竊。 開槍警察 正常調到信訪辦 據了解,那天向蘇開槍的警察姓楊,事情發生后不久就被調到了局信訪辦,據說是正常調動。記者費盡周折找到了該民警的手機,但楊某在電話中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記者又設法尋找作偽證的協警,但終不知其下落。昨天下午,記者就有關情況向慈溪市公安局進一步求證,被拒絕。 觀點 違法開槍應負責任 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刑法學博士張淼告訴記者,警察使用槍支,可以說是警察所有權限中*為極端和嚴厲的強制手段。不到萬不得已,不出現公共安全與秩序受到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況,絕不能使用。 示警無效 可開槍但不能致命 至于警察在什么情況下使用槍支,根椐有關規定,在口頭警告、鳴槍示警無效的情況下,可向仍在實施犯罪的人員開槍射擊,射擊的部位應在腿部以下,不能造成致命傷。關于此案,關鍵要看當事人有沒有現場反抗或逃逸的情節,如果沒有,警察開槍應負相關的責任。 違法開槍 傷人后要依法賠償 據浙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刑事訴訟律師羅杰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4條規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傷亡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