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左手被截肢
2007年6月10日,18歲的史佳在靈武威士達塑膠公司工作期間,左手被突然斷電又啟動的機械擠壓得血肉模糊。手術中,史佳的左手被截肢。同年12月26日,其被銀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為傷殘五級,屬于工傷。2008年3月,靈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靈武威士達塑膠公司同意付給史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6.8萬元。
然而手術后,史佳需安裝假肢,寧夏康復假肢矯形器有限公司建議18歲以后每兩年得更換1次,安裝費用共計12.85萬元,但公司拒絕支付假肢費。為此,史佳申請仲裁,靈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裁決,公司付給史佳一次性輔助器具配置費6372元(按照該企業當年月平均工資1062元算,共6個月)。史佳認為該裁決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而且安裝假肢并非一勞永逸之事,普通國產假肢費用低,需要每兩年更換一次。為此史佳將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公司付給自己假肢安裝費用13.5萬元
法院參照地方文件判決
靈武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史佳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輔助器具費用。法院在判決時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經鑒定需要配置輔助性器具的,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6個月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的規定予以確定。寧夏2006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為1434元,法院據此判給史佳一次性輔助性器具費用8604元。而一審判決書尾頁“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中并沒有《辦法》的相關條款。
假肢公司計算出的安裝費達12.85萬元,而法院判決只有8604元,前者竟是后者的15倍!史佳認為該判決有失公允,遂提出上訴。2009年12月1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決。這一判決讓史佳陷入了絕望中。
國家規定標準不明確
史佳的疑惑到底在哪兒?因為法院依據的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而作出判決,史佳認為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違背。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那么國家規定的標準究竟是什么標準?銀川市興慶區富寧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寇清認為,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未對國家規定的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數額上應該參照相關司法解釋來執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按普及性器具的費用計算”,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費用計算”,《工傷保險條例》中輔助器具費用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應以“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另外,上述司法解釋中還規定“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因此,史佳的假肢費用應該計算為“普通適用器具合理費用×器具數量”,顯然不是一次性支付6個月工資那么簡單。
兩部規定是否沖突
寧夏的這部《辦法》如何誕生?記者1月12日采訪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法規處處長劉世勇。
劉世勇告訴記者,這份規范性文件是2004年5月13日印發給區內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大型企業、人民團體的,自印發之日起就要求各部門執行。那么,《辦法》是如何出臺的?劉世勇告訴記者,原自治區勞動廳(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后,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到法制辦,法制辦行政法規處負責承辦該文件。行政法規處組織人員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后,認為條款并無不當,上報人民政府批準后便發布實施。
對于《辦法》中規定的關于輔助器具的條款,劉世勇表示,現在看來這一條款的賠償標準顯然低了,而且不具有人文關懷精神,但“當時制定《辦法》時考慮了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從某種角度上考慮了企業的利益”。至于與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到底沖突與否,劉世勇表示并不能確定。
寇清認為,《辦法》中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硬性地“變通”為6個月的工資,而且是“一次性”,盡管很具體,但顯然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違背,是對“國家規定標準”的粗淺誤讀,而且不合乎《立法法》相關規定。“如果工傷賠償只考慮企業利益,更有悖于法制精神”。從人文關懷的角度講,這一規范性文件的出臺顯得輕率,建議此《辦法》的內容引起有關部門重新考慮。寇清舉例認為,如果有人因為工傷失去了胳膊或腿,一次性賠償6個月工資就“兩清”,這樣的規定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