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從四川前來寧德務工的吳碩林在工作過程中工傷致殘,歷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終法律給出了公正的裁決,吳碩林得到了應有的賠償。
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 職工工傷申請勞動仲裁
吳碩林,男,1972年生,四川省安縣秀水鎮燈塔村人。吳碩林為福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位于福安賽岐)職工,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該公司從事退火爐工作。2008年12月26日,吳碩林在車間操作時左手受傷。受傷后在福安市醫院住院治療,這次事故導致了吳碩林左前臂截肢致殘,福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全額支付了住院醫療費用。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五級傷殘,符合配置輔助器具條件。
2009年11月11日,吳碩林向福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09年12月23日,福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福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查明事實,審理認為,申請人為被申請人職工,申請人受到的傷害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五級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因此,被申請人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補償。裁決申請人吳碩林與被申請人福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人福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人吳碩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769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95198.8元、首次配置輔助器具(假肢)費27250元,被申請人福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實際應支付申請人吳碩林工傷保險待遇金額為160144.8元。
后期費用也應承擔 勞動者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沒有為我繳納工傷保險,造成今天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對我進行賠償,賠償首次連同后期安裝假肢的費用,并且應當一次性支付給我。”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企業必須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吳碩林沒有異議,但他認為安裝一次假肢只能使用6年,再安裝假肢時費用就沒有著落,而且自己不是本省人,將來要再來寧德兌現賠償金難上加難。所以,吳碩林不服福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仲裁,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福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8萬元,其中工傷假肢輔助器具費24萬元,并要求一次性支付。
作為被告的福建大眾金屬有限公司卻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原告計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沒有異議,但只能支付首次安裝費用。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文件已經明確規定,配置假肢的費用不能用現金一次性支付,而只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故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對于原告主張要求一次性支付假肢器具費用應予以駁回,并向法院提供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閩勞社函(2005)110號文件。
賠“首次”還是賠“全額”? 假肢賠償費用引發爭議
由于雙方當事人對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都沒有異議,法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的這三項賠償予以了認定。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了假肢的賠償費用上。原告方認為,被告應當全額賠償配置假肢費用,而且應當一次性支付賠償金;被告則堅持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需要支付首次安裝假肢費用。雙方代理律師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護依法繳納保險基金的用人單位的職工所享受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待遇,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的規定,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被告未按法律規定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沒有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費,輔助器具款根本無法按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若不一次性以現金方式支付,被告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原告的輔助器具款將無法兌現,勢必將嚴重損害作為工傷受害者的原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