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工發﹝2013﹞29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各工傷輔助器具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的通知》(人社廳函﹝2012﹞381號)的要求,我局對2011年下發的《北京市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表》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國家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出臺之前,我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仍按《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京人社工發﹝2011﹞376號)執行。
二、工傷職工在本通知實施前已配置的輔助器具,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更換輔助器具項目名稱與本通知規定的項目名稱相同的,可直接到工傷輔助器具機構進行更換;更換項目名稱不同的,需經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確認后予以更換。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規定中附表1《北京市輔助器具項目及費用限額表》不再執行。
附件:北京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