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下簡稱《決定》)將“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調整為后置審批。為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完善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經商工商總局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決定》發布之日起,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二、《決定》發布之日前正式受理、正在審核的企業資格認定申請,由申請企業自主選擇前置審批或者后置審批。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申請資格認定的企業除應當具備《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除需要提交《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負責資格認定的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決定》、《辦法》和本通知要求,修改本部門制定的資格認定實施細則、審批流程等相關規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負責資格認定的民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及時公開本轄區獲得資格認定的企業名錄,對未經資格認定、擅自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并向社會公示。
實施后置審批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我部將根據工作需要,協調制定有關后續管理措施。
民政部
2015年2月16日
抄送:工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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