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歲童商場坐扶梯被夾斷右手
2005年10月5日晚9時許,劉某與其表姐王某、弟劉××三人到一方百貨商場。三人在商場四樓自動扶梯上玩耍。9時40分左右,劉某在無成年人監護下乘坐2#自動扶梯從二樓向一樓下行,當時劉某坐在自動扶梯的梯級上,將至一樓時,其右手突然夾在梯級與裙板之間。22時45分劉某被救出并送往海南省第三人民醫院搶救,后轉送海南省人民醫院繼續搶救治療。因劉某右手上半肢傷勢嚴重,該院為劉某做了右手上肢截肢手術。經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為三級傷殘。劉某于2006年2月22日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一方百貨支付其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總計1423646.64元。
商場管理不到位負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經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委托,2005年10月11日,海南省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檢驗所對該電梯進行鑒定,結論為:1、一方百貨用的事故電梯可以認定符合國家標準;2、2004年電梯《安全使用合格證》在扶手壁板上張貼,上下扶手入口處壁上張貼有使用警示;2005年9月24日定期檢驗后,一方百貨未與德森電梯公司簽訂維保合同;3、扶梯按國家標準驗收合格后單側仍存在3-4mm間隙,如違章搭乘使用,在衣服或皮肉嵌入時,因機械力的強制作用下有扯牽拽入手肘肢體的可能。
2005年12月19日,三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該事故所作調查報告認定,一方百貨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方百貨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劉某在無成年人監護下違章搭乘電梯導致事故發生,對此事故負有次要責任。
一審判決商場賠付男孩34萬元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認為:一方百貨從事經營活動,應盡其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保障他人免遭財產及人身損害的發生。由于一方百貨對劉某違章搭乘電梯行為沒有進行有效勸阻、制止,導致事故發生,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故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劉某作為未成年人,在無成年人的帶領下進入經營場所,經商場人員的勸阻后仍不離開,而違章使用電梯,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劉可丁及其法定監護人對此應承擔40%的責任。按照安裝假肢價格每只為20900元計算及依照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判決一方百貨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傷殘賠償金、18周歲以前的假肢殘具費、18周歲以后的假殘具費、假肢接受腔費、假肢維修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346244.40元給劉某,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商場賠16萬多元
一方百貨不服提起上訴,經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除認定“普及型假肢價格每只為20900元”有誤以外,其余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認定一方百貨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是否合理,假肢安裝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是否有誤。劉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一方百貨已全額支付,對此雙方沒有異議,應予認定。一審認定傷殘賠償金123776元,雙方沒有異議,也予以認定。一方百貨是經營者,對劉某違章搭乘電梯的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制止,以致導致事故的發生,認定一方百貨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承擔本案60%的賠償責任恰當,本院予以支持。依據相關法律來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應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據此,劉某的假肢安裝費用應按海南省人民醫院《假肢矯形器價格表》中的“國產上臂機械手”(每只4800元)來認定。一審法院按德林義肢公司提供的假肢價格每只20900元計算上述費用不當,應予糾正。以上各項賠償金額分別為:殘疾賠償金123776元、交通費468元、18周歲以前假肢殘具費24000元、18周歲以后假肢殘具費62400元、假肢接受腔費12000元、假肢維修費3360元,共計226004元。按60%計算,一方百貨應承擔135602.40元。一審結合本案的實際確定該項賠償為30000元,符合*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維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變更第16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一方百貨應予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劉某支付傷殘賠償金、交通費、18周歲以前假肢殘具費、18周歲以后假肢殘具費、假肢接受腔費、假肢維修費計13560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16560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