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讓當時年僅20歲的潘某失去了右大腿。為了索賠,他三次走上法庭,目前已第四次提起訴訟
一宗車禍引發數場官司
安裝了假肢的潘某還要在索賠路上走多久?
本報記者 李昕 攝
一場車禍,讓當時年僅20歲的潘某失去了右大腿。為了賠償問題,他三次走上法庭。目前,他已第四次提起訴訟。近日,面對記者,潘某堅定地說,他會繼續在索賠路上走下去。
事件回放
20歲青年車禍中失去右小腿
2005年5月25日,當時年僅20歲的小伙子潘某乘坐林某波駕駛的摩托車前往新會一紙杯廠上班,當車行至新會區寶源路與葵盛路交叉路口時,摩托車與一輛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導致潘某右小腿、右足嚴重挫裂壓榨傷并壞死,不得不切除右腿膝蓋以下部分。
2005年6月15日,新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波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信號燈路口時,不讓右方來車先行,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重型半掛車的司機林某杰違反確保安全通行原則,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摩托車的潘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判決
今后更換假肢費用可另行主張
事故發生后,潘某的一位朋友介紹他認識了一名男子,該男子自稱是律師,可以幫他提起訴訟。隨后,潘某便委托此人將駕駛摩托車的林某波、駕駛重型半掛車的林某杰及其所屬的車隊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潘某索賠17萬元,包括住院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后續醫療費用、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后續醫療費用就是指第二次更換假肢的費用。
2006年4月3日,新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第一被告林某波賠償潘某全部經濟損失15.9萬元的70%即11.1萬元;林某杰所屬的車隊賠償潘某的經濟損失的30%即4.7萬元,保險公司則應在20萬元保險責任的范圍內與林某杰所屬車隊共同向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潘某稱,他在拿到判決書后,卻發現了兩個疑點:首先,潘某在判決書上看到,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名字后面并沒有寫明是律師。其次,潘某的假肢需要4年更換一次,而該判決只賠償了潘某一次假肢更換的費用,而后續的更換費用卻沒有提到。據潘某說,當時那名“律師”告訴他,假肢更換費是不能一次性賠償的,只能更換的時候再提起訴訟。后來,潘某咨詢了別的律師,才知道按照法律規定,今后的假肢更換費用是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的。
隨后,潘某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讓被告一次性付清更換假肢的費用,按潘某定殘之日起至70歲止,每4年更換一次,需更換12.5次,每次按23880元計算,更換假肢費用為29萬元。法院認為,潘某在二審訴訟中提供了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證明,但因其在一審訴訟中只請求對方賠償第二次更換假肢費用,法院在二審中依法不予支持,潘某請求的今后假肢更換費用依法屬可分之訴,潘某可另行主張;二審對潘某訴求的1萬元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合計16.9萬元。
第三次提起訴訟
舉證不能,被駁回訴訟請求
2006年9月,潘某按照中院二審判決中“今后假肢更換費用,依法屬可分之訴,可另行主張”的判決,第三次就這件交通事故賠償的案件向新會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賠償今后假肢更換費用26萬元。
三被告在法庭中指出,潘某請求賠償第三次以后的假肢更換費用尚未發生,其請求無依據,而且原告將賠償費用分割主張,是自愿放棄了一次性主張的權利。保險公司則指出,在另案審理過程中沒有對原告提出的假肢費用提出異議是因為原告已經裝配了假肢,并提供了相應的發票,但在本案中,原告所訴請的假肢費用是未發生的,亦沒有提供相應的發票,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的費用。
去年12月,法院經查認為,鑒于法院對原告第一、二次的假肢費用已經作出了相應的處理,故本案原告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應是原告的第三次及以后的假肢費用,原告應就其第三次及以后的假肢裝配起止時間、型號、價格和使用年限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其第三次及以后的假肢裝配起止時間、型號、價格和使用年限,其提供的《證明》未能證實該經營部具有假肢安裝的資質,且被告對該資質有異議,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效果,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從2013年7月20日至2055年7月20日的共10.5次(第三次以后)假肢費用2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潘某準備繼續上訴
潘某告訴記者,他現在走路上樓梯很不方便,在外面上廁所也只能使用殘疾人專用的廁所。潘某說,事發后,他一直找不到適合的工作。二審判給潘某接近17萬元的賠償,到現在只有3.7萬元到帳了。潘某說,除了上面的官司外他還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了工傷認定的兩場官司。目前,潘某已經提出了第四次訴訟的請求,并可能就工傷賠償的問題繼續和紙杯廠打官司,他表示自己會繼續在索賠路上走下去。
律師提醒
打官司要找“正規軍”
廣東五邑律師事務所的李志斗律師認為,這件原本二審就可以解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卻打了多場官司,主要的原因在于事主在一審時請了一個沒有律師資質的人做委托代理人。
李律師提醒市民,在發生人身損害時,要及時保留相關的證據,并立刻尋求法律的幫助,聘請正規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他也希望社會和法律界能夠對弱勢社群提供司法幫助和支持。(本報記者 李昕 實習生 陳穎嫻)